各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,记录锅炉运行、检修、改造、事故等重大事项,档案应齐全、准确、及时。锅炉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锅炉制造、安装、试验的全部技术文件、报告、重要运行记录;
(二)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的技术资料;
(三)锅炉改造竣工后的技术资料;
(四)锅炉的检验报告;
(五)安全阀校验报告;
(六)故障及事故记录等。
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,严禁超温、超压、超负荷运行。应做好运行日志、交接班日志的记录,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,编制有关生产、技术、经济等报表。
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日、周 锅炉配件厂、月检查制度,各单位每周至少组织自检1次,公司每月抽查1次。
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标准,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对锅炉进行定时、定人、定线路巡检。
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锅炉 炉排厂定期工作制度,按时完成定期工作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锅炉定期排污; 鱼鳞片
(二)锅炉吹灰;
(三)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;
(四)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;
(五)汽包压力和调节阀(档板)的校对;
(六)风罐和油箱的脱水等。
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编制并严格执行锅炉典型操作票。
第十九条 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,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后,方可持证上岗。
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锅炉事故处理措施(事故应急预案),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,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应制定燃料管理制度,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。燃料中的硫含量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措施,限期达到要求。要严格燃料煤热值、灰分等指标的检验,严格入库燃料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,力争达到设计值。应建立锅炉热效率定期测算、分析制度,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