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维护、检修、检验与报废
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锅炉检修规程,坚持定期检测、按需要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,既防止失修,又避免过修。
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,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、处理,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,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。
第二十五条 锅炉设备的缺陷消除时,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,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编制锅炉检修规程,并严格按锅炉检修规程进行检修。黑龙江省炉排片、辽宁省炉排片、吉林省炉排片、河北省炉排片、河南省炉排片、湖北省炉排片、湖南省炉排片、山东省炉排片、山西省炉排片、陕西省炉排片、安徽省炉排片、浙江省炉排片、江苏省炉排片、福建省炉排片、广东省炉排片、海南省炉排片、四川省炉排片、云南省炉排片、贵州省炉排片、青海省炉排片、甘肃省炉排片、江西省炉排片、台湾省炉排片
第二十七条 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。
第二十八条 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、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,应编制方案,经公司动力计量部批准后方能实施。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,施工前应办理报批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严格设备检修前的检查、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,合理安排检修时间,确保检修质量,降低检修成本。
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,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工作。检验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,检验报告应及时保存归档。
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锅炉检验技术总结及本年度锅炉检验计划。锅炉检验前,应编制锅炉检验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。
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为报废锅炉,应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:
(一)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的;
(二)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;
(三)按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》(石化股份生[2004]444号)的规定应予报废的。
第六章 安全附件
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安全阀、压力表、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。
第三十四条 安全阀使用应达到以下要求:
(一)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;
(二)在安全阀和锅筒(锅壳)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,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;
(三)锅筒(锅壳)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;
(四)安全阀校验后,其整定压力、回座压力、密封性等检验结果,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;
(五)安全阀经校验后,应加锁或铅封。严禁用加重物、移动重锤、将阀瓣卡死等手段,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。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;
(六)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,防止安全阀拒动。
第三十五条 压力表使用应达到以下要求:
(一)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,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。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。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,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;
(二)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(锅壳)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,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.5MPa的锅炉,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.5级;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.5MPa的锅炉,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得低于1.5级;
(三)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。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.5 ~3.0倍,最好选用2倍;
(四)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,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。
第三十六条 水位计使用应达到以下要求:
(一)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,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;
(二)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,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,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,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;
(三)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(如保护罩、快关阀、自动闭锁珠等),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,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;
(四)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,保证水位清晰可见。
第三十七条 保护装置应按相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置。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。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