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,提高锅炉管理水平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373号国务院令)、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》(劳部发[1996]276号)、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劳锅字[1991]8号)及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》(石化股份生[2004]444号)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,是指用于石油、化工、热电厂(站)的蒸汽(工业、动力、余热)锅炉,包括利用炼油化工废气废热产生蒸汽的按锅炉注册管理的废热锅炉。
第三条 生活、采暖系统蒸汽、热水锅炉参照执行本办法。
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
第五条 公司动力计量部是锅炉管理主管部门,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负责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锅炉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行业标准,组织制定公司锅炉管理规章,指导各单位锅炉设备和运行管理工作;
(二)负责组织锅炉取证、检验和注销工作,制定年度检验计划,并组织实施;
(三)负责锅炉设备技术管理,组织锅炉设备重大修理、更新、改造计划的编制与审核、方案论证、实施和评估工作;
(四)负责锅炉运行技术管理,监督检查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状况,开展运行技术分析,组织锅炉热平衡测试工作;
(五)负责定期检查、考核各单位锅炉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档案资料、设备、运行、安全附件、联锁保护等管理情况;
(六)负责组织锅炉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。组织开展锅炉设备及运行技术攻关;
(七)组织或参与重大锅炉设备和运行事故调查。
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负责制定本单位锅炉管理规章,编制、审批锅炉运行规程、检修规程等技术文件并组织实施。按规定做好锅炉取证和注销工作;
(二)负责锅炉设备技术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锅炉设备技术档案。编制锅炉检验计划并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,做好具体实施工作。加强锅炉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,搞好锅炉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管理,确保锅炉设备安全可靠;
(三)负责锅炉运行技术管理工作,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,加强岗位责任制检查,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。定期分析锅炉运行状况,定期开展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;
(四)负责司炉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、取证工作;
(五)负责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设备,不断提高锅炉装备技术水平;
(六)编制并实施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,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。
第三章 安 装
第七条 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,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八条 锅炉安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。
第九条 锅炉安装期间,项目施工管理单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,整体水压试验应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。安装完毕,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。
第十条 在规定验收期限内,应进行锅炉总体热态验收。
第十一条 应按时办理锅炉使用证。
第十二条 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,应委托胜任性能测试的第三方进行锅炉性能测试,并由第三方出具性能测试报告。
第四章 运 行
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,记录锅炉运行、检修、改造、事故等重大事项,档案应齐全、准确、及时。锅炉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锅炉制造、安装、试验的全部技术文件、报告、重要运行记录;
(二)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的技术资料;
(三)锅炉改造竣工后的技术资料;
(四)锅炉的检验报告;
(五)安全阀校验报告;
(六)故障及事故记录等。
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,严禁超温、超压、超负荷运行。应做好运行日志、交接班日志的记录,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,编制有关生产、技术、经济等报表。
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日、周、月检查制度,各单位每周至少组织自检1次,公司每月抽查1次。
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标准,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对锅炉进行定时、定人、定线路巡检。
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锅炉定期工作制度,按时完成定期工作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锅炉定期排污;
(二)锅炉吹灰;
(三)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;
(四)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;
(五)汽包压力和调节阀(档板)的校对;
(六)风罐和油箱的脱水等。
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编制并严格执行锅炉典型操作票。
第十九条 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,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后,方可持证上岗。
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锅炉事故处理措施(事故应急预案),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,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应制定燃料管理制度,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。燃料中的硫含量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措施,限期达到要求。要严格燃料煤热值、灰分等指标的检验,严格入库燃料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,力争达到设计值。应建立锅炉热效率定期测算、分析制度,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。 |